法律分析:不發工資是不合法的。不過為什么不簽工資單,是對工資有異議么,要及時溝通進行解決并且改正工資金額。畢竟工資單是一種很方便的東西,工資發生爭議也是一種重要的證據。另外工資單也是勞動法要求的,是非常合理的。當然,不管什么情況不發工資基本都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相應的工資報酬;未列明且無法舉證已支付的,視為未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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