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商品房買賣與抵押的效力,按下列情形確定:1、商品房抵押在先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出售住房前,應當取得抵押權人同意,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出售,抵押權具有優先效力。這種情況下,買受人可以代為清償債務,以消滅抵押權。2、商品房買賣在前,但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法律上視為房屋所有權未轉移,其后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仍具有優先效力。這種情況下,房屋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并要求房屋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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