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以上5五萬元以下罰款。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垃圾,不僅污染環境,還容易給來來往往的路人帶來通行不便,這樣造成嚴重的后果。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因他人在公路上傾倒垃圾造成事故時,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傾倒垃圾者進行賠償,公路管理者存在過錯時,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公路管理局未及時清掃堆積路面上的垃圾,且未設置警示標志,未保障公路暢通,以致發生苗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事故,其對此負有過錯,公路管理局應承擔此事故的賠償責任。但倒垃圾,也有一定責任。
第十條 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八條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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