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 ,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且具備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于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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