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已經或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1)犯罪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等交通工具;(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已經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傾覆和毀壞的行為。傾覆就是使火車、汽車、電車翻車,火車出軌,船只翻沉,飛機墜毀等等。毀壞就是使交通工具完全毀壞或者受到嚴重破壞,如采用放火、爆炸、拆毀重要部件等方法,使交通工具喪失正常運轉功能,無法安全行使;(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4)主體為一般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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