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已經或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缎谭ā返谝话僖皇鶙l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缎谭ā返谝话僖皇艞l第一款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罪主要特征如下:
(一)犯罪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等交通工具,非刑法條文所規定的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車、馬車等,不在此列。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行駛、飛行或航運中的交通工具和??吭谲囌?、碼頭、機場待用的交通工具。但停放在工廠港塢內正在修理或保管之中的交通工具,不在此范圍。破壞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只能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已經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傾覆和毀壞的行為。傾覆就是使火車、汽車、電車翻車,火車出軌,船只翻沉,飛機墜毀等等。毀壞就是使交通工具完全毀壞或者受到嚴重破壞,如采用放火、爆炸、拆毀重要部件等方法,使交通工具喪失正常運轉功能,無法安全行使。但如果所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設備,扣門窗、桌椅等,則不構成本罪。傾覆、毀壞危險是指這種行為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現實可能性和危險,但尚未造成傾覆、毀壞的嚴重后果。
(三)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犯罪動機不同,不影響定罪。但如果是以反革命為目的而破壞交通工具的,按反革命破壞罪論處。
(四)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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