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首先應當進行協商,若是協商不成的,應當起訴。法院會按照照顧子女以及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有過錯的一方,應當少分。
一、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丈夫捏造虛假債務怎么辦
夫妻離婚丈夫捏造虛假債務,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丈夫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到共同財產;妻子也可以將其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二、兒子滿18歲男方提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財產的分割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子女無關。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兩種方式: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離婚財產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則:
1、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得少,應該少分,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的權利;
3、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義務較多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三、老公出軌有證據可以要求他凈身出戶嗎
老公出軌有證據不能要求他凈身出戶。老公出軌并沒有法律規定婚內出軌就要凈身出戶。如果是在夫妻關系依舊存在的情況下,其中一方出軌的,另一方可以以對方出軌感情破裂為由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協議離婚的流程具體如下:
1、當事人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初審;
3、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4、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申請發給離婚證;
5、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6、登記、發給離婚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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