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分配:1.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情況判決;2.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3.付出較多義務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4.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幫助;5.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6.重大過錯需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
夫妻離婚時財產分配如下:
1、除非有特別約定,離婚時個人財產不分割,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來判決。
2、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按照約定處理。
3、一方在婚姻中承擔了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義務時,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該給予補償。
4、如果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如住房等。具體辦法應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將判決。
5、如果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減少其分配份額或不予分配。如果另一方在離婚后發現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6、如果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