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務人失蹤債權人起訴分為以下情形:
1、該債務人已被法院宣告失蹤的
此時債權人應向該宣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要求清償債務,如果財產代管人不清償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該財產代管人。
2、該債務人未被法院宣告失蹤的
此時債權人應以債務人為被告直接起訴。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出現,法院則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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