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務人失蹤,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然后起訴要求其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債務。如果失蹤不滿兩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還款,法院會進行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債務人不出現的,法院缺席判決,然后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來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償還債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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