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搜查車輛的規定有:
1、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
2、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搜查證是刑事訴訟法是怎么規定的
搜查證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搜查刑事訴訟法是怎樣的
搜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5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
刑事訴訟法搜查與檢查有什么區別
搜查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罪犯,依法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尋和檢查的強制方法。
刑事訴訟法搜查與檢查對象不同,主體不同,程序要件不同,是否能強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刑事訴訟法中強制法援是怎么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中強制法援的規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中有期徒刑最多幾年
有期徒刑最多不超過15年,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可以超過十五年,但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該內容由 曲興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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