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起訴人失蹤,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立案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開庭審理時被告不出庭的,可以進行缺席判決。
被起訴人無力償還有幾種不同的情況:
1、暫時無力償還債務,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延期還款或者減免債務;
2、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要起訴債務人,那么在起訴后,需要積極應訴,爭取在法庭上達到分期還款或限期還款的目的;
3、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法庭不予支持,會限期償還全部債務。如有能力償還但拒不支付,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強制執行不會被關進監牢,因為民事責任涉及不到刑事問題;
4、債務人若實在無錢可還,即使對方打贏了官司,法院執行人員知道你沒有錢是無法執行的。只有在被起訴人有錢拒不歸還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抓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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