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少有人會報警,大多都是秉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然后就地私了了,但是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存在七種不能私了的情形。本文介紹了這幾種情形,歡迎瀏覽!
交通事故不許“私了”的七種情況
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雖然允許并鼓勵當事人對事故進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個界限和范圍一樣,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所明確規定的。如《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第七條就規定了七種情形的事故,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這七種情形是: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
(2)、
(3)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上述第
(4)、
(5)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適用范圍所決定的。第
(6)、
(7)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主要是因為包括許多單方事故在內,車輛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了國家、集體財產的損失。為了保證國家、集體財產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時有效賠償,《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對此類事故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