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如協議不成,法院會根據財產狀況判決,以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為原則。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并由法院進行判決。雙方應在離婚時協商處理共同財產,若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訴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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