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意見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繼欠條之后又達成一份以貨抵款協議,致使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發生變化,從原來的基于欠條的法律關系轉化為以貨抵款協議的法律關系。原告石某以原欠條起訴,其請求不能成立;原告應以后一協議向對方追償合同之債。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達成的是一份代物清償協議,代物清償協議生效履行的關鍵在于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物。未發生現實受領給付的代物清償協議,不能發生約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故原告有權以原欠條為依據,提起給付之訴,以求自身權益的充分保護。
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受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使債消滅的制度,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原債務存在;
2、必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兩種給付在價值上可以有差額,但須雙方當事人約定;
3、必須有雙方當事人關于代物清償的合意;
4、必須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代物清償協議屬要物(實踐)合同,由于原告雇請車輛到被告處要求被告履行協議時產生爭執至拖貨未果,致使原告未實際受領清償原債的物,故依法不能消滅原來確定的欠款之債。未發生現實受領給付的代物清償協議,不能發生約定效力和法律后果。同時貨幣的履行在債履行之中具有通用性和替代性,依法支持原告的給付訴請,符合立法本意,既息訴止爭,也公平保護了原告作為誠信市民的合法權益。
無清償合同的關鍵,也可以說是生效要件之一就是:必須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
實踐合同,我們知道是與諾成合同相對立的合同概念,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區分論設置的一種劃分標準,不能以這種劃分的標準作為劃分后所具有的意義;其二,對當事人義務的規定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是合同責任向締約階段的擴展和延伸,其與違約責任之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締約過失責任違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違反的是約定義務;其次,締約過失責任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而違約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約行為存在,除法律規定的少數免責事由外,行為人一般都要承擔違約責任;再次,從責任方式上看,締約過失責任僅有賠償損失和返還財產兩種方式,而不是像違約責任方式那樣多樣化。由上述區別可以看出違約責任是比締約過失責任涵蓋性更強的責任形式??梢姶锴鍍敽贤菍嵺`合同,而非諾成合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