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的“私了”是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礎,未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處理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輕微剮碰占了事故的多數。在實行當事人和解制度后,事故解決的方式簡單了,手續簡單,時間節約,特別是對于營運
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比如說出租車,停運損失的擴大對任何一方都不是好事,對于責任一方固然不利,但對于損失一方來說,即使事后能
夠得到賠償,多數情況下不能全部彌補自己的停運損失。
但并非所有的事故都可以通過快速撤離解決,滿足以下條件可以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而不必報警:
1、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
對事實及其成因沒有爭議。
2、只有輕微財產損失沒有人身傷亡,而且對于基本事實沒有爭議的。
同時律師提醒我們也接到過私了后的糾紛,其后遺癥也有不少,比如說私了后不履行賠償,反悔等等。如果雙方在事故現場達成一致的
協議后,對方不履行協議的,可以依據協議書以及其他依據,報警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決交通事故賠償事宜。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
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同樣的到法
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事故引起的賠償責任的,也需要提供相關證據,所以律師認為雙方自愿協商解決不報警的,特別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
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
額和賠償方式?!?p>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
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
這里所說的協議就是證據,協議里面對交通事故事實經過的敘述以及雙方對賠償責任的確定,就是證據的內容。
雙方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效力,法院往往會以雙方達成的作為認定賠償責任的依據,所以協議的達成必須慎重。同時協議的內容必須完整
,尤其應當注意里面對交通事故事實經過的記載和雙方對賠償責任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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