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損害賠償事宜,即自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這就意味著,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了”,而不必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具體地說,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的責任沒有爭議,就可以填寫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并經過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私了”就非常方便。如果雙方當事人均辦理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的交通事故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一、哪些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雖然允許并鼓勵當事人對事故進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個界限和范圍一樣,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所明確規定的。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發生事故的原因有爭議,或者造成人員傷亡的,就應該立即報警。此外,新法還規定了以下6種情況,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不能隨意“私了”: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司機無有效駕駛證的;
3、司機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
6、碰撞建筑、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上述第4、5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適用范圍所決定的。第6、7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主要是因為包括許多單方事故在內,車輛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了國家、集體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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