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妻子到法院起訴離婚,丈夫不能不去。
一方起訴離婚的,除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以及因特殊困難無法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書面意見的當事人都要出庭。
如果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如果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一、財產分割對方不出庭怎么辦
財產分割對方不出庭,人民法院有權進行缺席審判。具體情況如下:
1、被告拒絕出庭的話法庭可以缺席審判,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否則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變更撫養權開庭當事人可以不出庭嗎
可申請不出庭。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無論是法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須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須提交書面意見。因為婚姻屬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十分重視,在司法實踐中,都要求被告出具書面的意見,但這還不夠完善,法官還要確認書面意見確實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應在開庭之前當面向法院遞交書面意見,或對書面意見做公證,由代理律師遞交給法庭,這樣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沒有出庭,又沒有提交書面意見,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會按照缺席對待,缺席判決,這樣就會對被告極不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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