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發工資,起訴的需要的證據具體如下:
1、能證明與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包括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等等。2、能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包括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或有公司負責人的錄音錄像等。
3、能證明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包括考勤記錄、派工單、證人證言等。
勞動爭議工資的證據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屆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發生勞動糾紛的,應當先申請勞動仲裁處理,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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