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是詐騙公私財物達到3000元以上。結婚不到一個月離婚不構成詐騙罪,因為詐騙罪涉及財產侵權而非人身權利。詐騙罪的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通過編造謊言、假冒身份等手段使被害人錯誤認識后處分財產。被害人在處分財產時需有處分意識,無需完全了解財產的數量和價格。
法律分析
一、詐騙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由此可見,詐騙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應該是詐騙公私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詐騙罪數額較大標準就是3000元至10000元以上。換言之,詐騙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至少是3000元。
二、結婚不到一個月,就要離婚算不算詐騙罪
不算,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詐騙罪是財產犯罪,即侵權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權而非人身權利,因此,結婚不到一個月便離婚不構成詐騙罪。
參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常見的詐騙方法有編造謊言、假冒身份、偽造文書或者證件、涂改單據等,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后主動處分自己的財產。受騙者在處分財產時必須有處分意識,即意識到自己將某種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對財產的數量、價格等具有完全的認識。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解釋,詐騙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應為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即3000元以上。而結婚不到一個月后離婚并不構成詐騙罪,因為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產權而非人身權利。詐騙罪通常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通過欺騙手段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在處分財產時,被害人需有處分意識,無需對財產的具體數量、價格等有完全的認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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