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福建省詐騙罪量刑意見是什么
1、構成詐騙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3000元起點或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4萬元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20萬元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詐騙數額較大的,數額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
(2)詐騙數額巨大的,數額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
(3)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多次詐騙或者流竄作案的;
(3)以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為名詐騙的;
(4)利用網絡、短信方式詐騙的;
(5)使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詐騙單位或個人財物,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生活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治病所需而詐騙的;
(2)詐騙親屬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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