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員工本人主動離職是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包括: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具備這些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遇。對于員工主動離職的情況下,其屬于主動放棄工作崗位,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國家設定失業金是為了保護員工的最低生活標準。
法律分析
一、深戶主動離職后能否申請失業金?
員工本人離職是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險的條件之一為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對于員工主動離職的情況下,顯然是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的,國家在設定失業金的時候明確說明是為了保護員工的最低生活標準,所以對于員工在存在主動離職的情況下,則屬于主動放棄了自己的工作崗位,不存在領取失業金的說法。
結語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員工本人主動離職是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之一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因此,對于員工主動離職的情況,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失業金的設立旨在保障員工的最低生活標準,而主動離職意味著員工自愿放棄了工作崗位,因此無法享受失業金的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修正):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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