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
(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來解決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爭議的處理,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時有哪些程序可以解決
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解決的程序有: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應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
2.不愿協商或協商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務工者和用人單位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什么是勞動爭議解決勞動爭議應遵循哪些原則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解決勞動爭議應遵循下列原則:
1.調解原則。調解委員會應認真負責地做好調解工作,使爭議調解解決;
2.及時處理原則;
3.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4.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關于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一、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二、受理調解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開展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對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和范圍。
四、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五、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解決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解決勞動爭議的原則有:
(一)調解原則。
(二)及時處理原則。
及時處理原則要求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行使權利、履行職責。當事人應及時申請調解或仲裁,超過法定時間將不予受理。
(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制的基本原則,在處理勞動爭議時,要求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都必須對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細致、客觀的調查、分析,查明事實真相,這是準確適用法律、公正處理爭議的基礎。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依法進行調解、仲裁和審判。
(四)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依法維護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當事人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該內容由 曲興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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