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即便是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的行為,仍然不能夠作為免除其責任的依據。故,依然按照強奸罪對嫌疑人進行刑事責任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酒后強奸未遂的認定:
我國強奸的既遂是以插入為標準的即插入說,但也存在接觸說,就是指只要男性的性器官與女性的性器官接觸即構成強奸罪的既遂。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睆倪@一定義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個特點:
(一)犯罪人已著手實行犯罪這一點是和犯罪預備行為的重要區別。所謂著手實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的行為,例如殺人犯開槍射擊的行為,投放毒藥的行為等等。如果沒有外力的阻礙,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結果的發生。
(二)犯罪未得逞就是說犯罪行為沒有完成某個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這一點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區別。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沒有發生任何危害的結果,只是說沒有發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結果。例如,殺人犯雖沒有把人殺死,卻把人砍成重傷,造成殘疾等等。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犯罪未得逞是違背犯罪分子意愿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礙,如大雨把犯罪分子點的火淋熄等等。以上三個特征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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