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主動投案人交代的涉嫌違紀問題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可能給予從輕處分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后由其自行離開。
第二,主動投案人交代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需要進一步核實,但情節較輕,主動投案人離開后不至于發生逃跑、自殺、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的,安排進行“走讀式”談話。
第三,主動投案人交代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嚴重,存在安全等風險不適宜離開的,應當采取留置措施。如貪污受賄數額比較大,達到了刑法中判刑的標準;如果投案自首人離開,會涉嫌串供等,或其他相關人員給其施加壓力,對辦理案件造成不利的影響。這種情況下,紀檢監察機關會采取“留置”措施。
第四,主動投案人還涉嫌其他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的可以協調有關機關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例如,投案自首人員供述的事項,涉嫌兇殺、盜竊、安全事故等刑事案件,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協調公安機關予以協助進行調查,或立即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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