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或釋放后五年內再次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是累犯,應從重處罰,但過失犯除外。前面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罪犯,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構成一般累犯,應注意: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說,過失沒有累犯,主觀上排除過失。這反映了立法控制累犯的范圍,重點是懲罰那些主觀上故意犯罪的行為。累犯前罪和后罪均為有期徒刑以上。應當指出,前罪的處罰已經被實際判處和執行,是一種已經被處罰的處罰,而后罪的處罰還沒有被實際判處,只是一種估計,如果后罪沒有被實際判處超過有期徒刑,罪犯就不能構成累犯。累犯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或赦免后五年內。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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