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算非法經營。只有獲得煙草證才能從事相關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三十條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三十一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三十二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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