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人有什么權利
1.要求政府部門予以補償安置的權利。
2.房屋征收相關事項的知情權,具體包括征收范圍、征收期限、補償資金、價格評估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政策等。
3.選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被征收人有權選擇適用房屋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4.因舊城區改造征收個人的住宅,被征收人有權選擇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的地段進行產權置換。
5.因無法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針對其征收補償事宜作出的補償決定的,被征收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征收人有什么義務
1.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對房屋進行新建、改建、擴建,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2.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后,自覺履行補償協議的內容,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進行。
3.政府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滿應當按時搬出,騰退周轉房。
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