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的房子離婚時是否能分取決于:
1、被拆遷房屋為私有房屋的,其所有權在婚姻登記前取得,拆遷安置房屋的所有權也以原拆遷房屋所有人的名義登記,拆遷安置房屋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得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
2、被拆遷房屋為私有房屋,通過產權交換取得的拆遷安置房屋所有權屬于原拆遷房屋所有人。如果房價差額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算,或以抵押貸款結算,以月供償還夫妻共同財產,則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是,對于這部分出資,房屋所有人應在離婚時給予對方適當的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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