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與慣犯的主要區別在于累犯必須經歷刑罰并在法定期限內再次犯罪,而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多次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且未受處理。累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后罪行而言,而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連續犯罪行為而言。
法律分析
累犯與慣犯都是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在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但兩者存在明顯差異。首先,累犯必須是受過一定刑罰處罰,并且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而慣犯的構成并不要求行為人受過刑罰處罰。其次,累犯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而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此外累犯是法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后罪而言的。
拓展延伸
累犯、再犯和慣犯:探究其特征和法律后果
累犯、再犯和慣犯是犯罪領域中常用的概念,它們在特征和法律后果方面有所不同。累犯指的是一個人在一段時間內犯下多次相同或類似的犯罪行為。再犯則是指在已經被定罪并服刑或緩刑后再次犯罪的行為。而慣犯則是指以習慣性犯罪為特征的人,他們經常重復犯罪行為且難以改正。對于累犯和再犯,法律通常會采取更嚴厲的處罰,例如加重刑罰或剝奪特定權利。而對于慣犯,法律可能會考慮采取更嚴格的監管措施,如長期監禁或社區監督。因此,了解累犯、再犯和慣犯的特征和法律后果對于刑事司法系統和社會治安的維護至關重要。
結語
累犯、再犯和慣犯是犯罪領域中常用的概念,它們在特征和法律后果方面有所不同。累犯指的是一個人在一段時間內犯下多次相同或類似的犯罪行為。再犯則是指在已經被定罪并服刑或緩刑后再次犯罪的行為。而慣犯則是指以習慣性犯罪為特征的人,他們經常重復犯罪行為且難以改正。了解累犯、再犯和慣犯的特征和法律后果對于刑事司法系統和社會治安的維護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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