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不構成累犯,除非滿足一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才可被認定為累犯。緩刑期間再犯罪的,應撤銷緩刑并數罪并罰。對于違反緩刑管理規定或判決中禁止令的嚴重情況,應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分析
一、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是累犯嗎
1.緩刑期滿后再犯罪不構成累犯。
構成累犯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
(2)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
(3)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時必須都年滿十八周歲以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再犯怎么處理
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再犯會被認定為是累犯并且從重處罰,因為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以后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么,緩刑考驗期滿以后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緩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前罪后罪數罪并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結語
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不構成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累犯應同時滿足多個條件,包括前罪和后罪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后罪發生時間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五年以內、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時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不滿足累犯的條件,因此不會從重處罰。然而,對于在緩刑期間又犯罪的情況,應撤銷緩刑,前罪后罪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八節 鑒 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鑒定意見,偵查人員應當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章 證 據 第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訴意見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另行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的情況并標明密級,單獨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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