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滿釋放人員政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人員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四十五條規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二、《監獄法》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第三十六條罪犯釋放后,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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