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租賃費指企業以租賃方式租入的營業用房、運輸工具、倉庫、低值易耗品、設備等所支付的費用。但不包括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屬于企業對外出租的固定資產、包裝物等租賃收入,應作其他業務收入處理,不能沖減租賃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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