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取保候審能不能開無犯罪證明,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被刑事拘留過后取保候審出來了,如果沒有判刑犯罪是可以開無犯罪證明的;
2、被刑事拘留過后取保候審出來了,如果有判刑犯罪是不可以開無犯罪證明的。
取保候審能離開當地,取保候審期間要離開所在縣、市的,應當由執行機關批準。
一、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什么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這是對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活動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必須經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準。負責執行的機關在批準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得到決定取保候審機關的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做到隨傳隨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實施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諸如對有關證人進行威脅、毆打、報復或者引誘證人作偽證。
(4)不得偽造、毀滅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隱藏、銷毀、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二、取保候審期間怎樣出國
取保候審期間不能出國。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并且應當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而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三、取保候審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區域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即不得離開本人居住地周圍的一定區域,“市”,是指縣級市,不設區的市,不是指地級市、設區的市。這就是說,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區域到外地去,只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準,才能離開,否則便是違反了規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公安機關在批準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這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沒有終結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隨時都有可能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核實證據,對案件開庭審理等等。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規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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