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事程序
1、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審批機關驗證;
3、設立民辦學校;
4、考查、審批。
二、申報材料
(一)申請籌設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汪啟、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襪戚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申請正式設立應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準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老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承諾時限
3個月(每年2月份和9月份統一)
四、收費標準
工本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困好如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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