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民事糾紛中,當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時,可以通過仲裁或調解來解決。仲裁是由仲裁機構主持,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調解則是由調解員主持,達成的協議需要雙方自愿,并無強制力。選擇仲裁還是調解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考慮。
法律依據:
1.仲裁法第六條:民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調解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調解是指采取自愿、公開、公正、快捷的方式,由調解員協助當事人調解爭議糾紛的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可以在審理終結前,將案件委托有關機關或者調解組織調解。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二條: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員和仲裁機構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不得拖延,不得推諉,不得阻撓執行。
注:以上法律依據僅為部分,詳細細節需參考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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