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沒有工作要離婚,可以提供男方不利于孩子成長的證據類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因為法律一般是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對于不滿兩周歲的,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根據父母和孩子的情況,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已滿八周歲的,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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