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爭取撫養權需提供證據,如穩定收入等。對8周歲以上孩子應尊重其真實意愿。根據《民法典》1084條第3款,不滿2歲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滿2歲需法院判決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63條,證據包括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法律分析
爭取撫養權可以提供孩子跟己方生活更有利孩子成長的證據,比如穩定的收入證明等證據。對于八周歲以上的孩子,尊重其真實意愿。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拓展延伸
撫養權爭奪的證據收集與利用
在撫養權爭奪案件中,證據的收集與利用至關重要。為了確保公正和合法的判決,雙方當事人需要積極搜集與撫養權相關的證據。這些證據可以包括孩子的生活環境、教育狀況、親子關系等方面的資料。收集證據時,應注重保護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避免篡改或捏造證據。在利用證據時,律師需要對證據進行分析和評估,以確定其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和可信度。同時,律師還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合規性。通過充分收集和有效利用證據,當事人可以增加自己在撫養權爭奪案件中的勝算。
結語
在撫養權爭奪案件中,充分收集和有效利用證據至關重要。根據《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穩定的收入證明等證據可以提供孩子跟己方生活更有利孩子成長的證據。對于八周歲以上的孩子,尊重其真實意愿也是必要的。律師在收集證據時應注重保護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合法地利用證據,以增加當事人在撫養權爭奪案件中的勝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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