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提出離婚不一定能離。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是經調解也不能挽回夫妻關系,夫妻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法院依法判離。所以只要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是當事人在調解中和好的,即使是一方提起離婚,法院也不會判離。
一、的第一次起訴是否就能離掉
第一次起訴離婚不是一定的就能離掉。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法院調解仍不能挽回夫妻的婚姻關系。如果起訴離婚的當事人不能拿出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或者是雙方在調解過程中依法和好的,那么法院依法不予判離。
二、二次起訴成功什么理由不判
符合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即使是第二次起訴法院也法定不判離婚:
1、夫妻感情還沒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2、一審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夫妻雙方都沒有法定判決準予離婚的情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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