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開招標,又叫競爭性招標,即由招標人在報刊、電子網絡或其它媒體上刊登招標公告,吸引眾多企業單位參加投標競爭,招標人從中擇優選擇中標單位的招標方式。按照競爭程度,公開招標可分為國際競爭性招標和國內競爭性招標。優點:有利于開展真正意義上的競爭,最充分地展示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招標原則,防止和克服壟斷;能有效地促使承包商在增強競爭實力修煉內功,努力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工期,降低造價,求得節約和效率,創造最合理的利益回報;有利于防范招標投標活動操作人員和監督人員的舞弊現象。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也稱為有限競爭招標,是一種由招標人選擇若干供應商或承包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由被邀請的供應商、承包商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者的招標方式。邀請招標的特點是:(1)邀請投標不使用公開的公告形式;(2)接受邀請的單位才是合格投標人;(3)投標人的數量有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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