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的條件具體如下:
一、股東之間轉讓出資的條件: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即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也不需股東會表決通過。
二、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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