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的約定優先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屬,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約定,則按下面的標準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
二、所謂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6、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7、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
8、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9、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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