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雙方自愿離婚需簽訂書面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需經雙方同意,設立1個月冷靜期。冷靜期內,法院調查并心理疏導當事人,期滿通知雙方。如一方不愿離婚,可在一個月內撤回申請。滿一個月后可領取離婚證,未領取視為放棄。離婚協議應包括雙方離婚意愿和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的一致意見。
法律分析
"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協議離婚設置1個月冷靜期。冷靜期期間,人民法院需要對案件展開調查,并且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心理疏導,冷靜期結束再通知雙方。如果婚姻機關收到離婚申請起的一月之內,其中一方不愿意離婚,那么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申請。滿一個月后到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沒有到場領取視為放棄離婚?!睹穹ǖ洹返谝磺Я闫呤鶙l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拓展延伸
離婚協議中的冷靜期:必要還是多余?
離婚協議中的冷靜期是必要的。離婚是一項重大決定,需要雙方在情緒平靜的狀態下進行考慮和決定。冷靜期的設立可以讓雙方有足夠的時間思考、反思和溝通,避免沖動和后悔。它有助于減少爭吵和情緒化的決策,為雙方提供更客觀、理性的判斷。冷靜期還可以為雙方提供機會,通過專業咨詢、調解等方式尋求解決方案,保護雙方的權益。因此,離婚協議中的冷靜期是確保離婚決定合理、公正的重要環節,不可忽視。
結語
離婚協議中的冷靜期是必要的,它為雙方提供了思考和溝通的時間,避免了沖動和后悔。冷靜期的設立有助于雙方做出理性的決策,并通過專業咨詢和調解解決問題。它保護了雙方的權益,確保離婚決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因此,冷靜期是離婚協議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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