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應找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勞動監察部門處理,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務糾紛與勞動糾紛有三點區別:依據不同、適用法律不同、主體資格不同。勞動糾紛起訴流程包括遞交起訴狀、立案審查、送達被告、答辯、開庭審理和判決。起訴需滿足條件: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被告、有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和管轄。
法律分析
一、勞動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勞動糾紛找下列部門解決:
1.找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申請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處理。
3.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議,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二、勞務糾紛和勞動糾紛區別
勞務糾紛和勞動糾紛區別有三點,分別是: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系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三、勞動糾紛起訴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開庭審理;
6.法院做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結語
勞動糾紛解決途徑多樣,可通過勞動監察、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務糾紛與勞動糾紛的區別在于產生依據、適用法律和主體資格。勞動糾紛起訴流程包括遞交起訴狀、審查立案、送達被告、答辯、開庭審理和判決等步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需滿足原告與案件直接利害關系、明確被告、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管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三十一條 【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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