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犯罪主體方面,偷稅罪是特殊主體,通常只能由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構成,并且突出表現在該納稅人必須對其所偷稅款負有納稅的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罪是一般主體,可由納稅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稅人構成,并且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不是其所騙稅收的納稅人;
2、在犯罪的主觀方而,騙取出口退稅罪與偷稅罪同為故意犯罪,但兩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稅罪的目的,是行為人在有納稅義務的情況下,不繳或少繳稅款、逃避納稅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則是行為人在未實際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出口退稅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3、在犯罪客觀方面,偷稅罪通常是納稅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稅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稅款,騙取出口退稅則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只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對有些納稅人雖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數量上以少報多,在價格上以低報高等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應當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情況進行定罪處罰。
一、偷稅額在175萬判幾年是合法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犯騙取出口退稅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3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根據規定,對納稅人實施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分情況定罪處罰。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上述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稅款的,按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對超過部分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據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原則,按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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