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的,不能強迫勞動者簽訂,所以勞動者不簽訂保密協議的,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要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一、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的區別
1、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而競業限制義務則是約定義務。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源于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誠義務。忠誠義務是基于誠信原則產生的合同當事人所普遍承擔的一項義務。在勞動合同中,因為勞動合同的人身屬性,勞動者所承擔的忠誠義務的程度顯然要大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勞動者只要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就必須要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承擔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法定的,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勞動者也應當遵守。而競業限制則必須由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終止后并不當然負有競業限制的義務,除非雙方有協議約定。
2、保密義務是無償的,而競業限制義務則是有償的。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勞動者不能因為履行保密義務而要求額外報酬。用人單位即使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終止后,沒有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勞動者也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涵蓋了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勞動關系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3、違反保密義務可能承擔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或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最多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以及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形式責任。而由于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勞動者單純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限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勞動者是否在職都應履行保密義務,而勞動者離職后才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有絕對的保密義務;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有相對的保密義務,即原則上勞動者可以運用此前所學的知識或者所獲的經驗,但是應當兼顧原用人單位的利益,通常會有一個期限的限制。只要商業秘密在法律上還不被公眾所知悉、未喪失其法律性質,勞動者無論在職與否都應當遵守保密的義務。所以只要勞動者所知悉相應的商業秘密有效存在,那么勞動者就應當一直履行保密義務。而在勞動關系終止后,為了更好的保護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原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議以限制勞動者的就業自主權的方式來保護商業秘密。
二、員工要簽保密協議的有哪些
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合同的員工包括:
1.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
2.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3.市場計劃、銷售人員;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了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戶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4.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他們都有可能由于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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