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危機的成因是:
(1)國家關于財政和稅收體制并沒有做到平等地分配。
(2)因為我國并沒有對負債、決策負債、收益、還債的單位進行統一,所以一些當時在位者為給自己創造業績,做一些巨大的工程,不惜承付大量債務。然后將還債的責任交給下一任領導和他的群眾。
(3)還有在企業股份改革中,并不會基于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股份和債券的分配和融資,然后在經營者不能進行正常運營,導致負債過多。
(4)在企業申請注冊時,政府部門對其的審核和查驗不嚴謹,有的公司并沒用按照注冊資本一樣具有足夠的資金進行運營,因此經常發生拖欠債務的問題。
(5)地方偏袒當地的負債企業。
(6)另外,還有一些公司之間的競爭存在過激、不正當等現象。
(7)另外,企業自身也會有一些問題。
一、法律規定什么是債務轉讓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負債企業的債務轉移,對于債權人來講,就是一種債權轉讓。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負債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有意對負債企業進行重組其他企業。該第三方愿意出資購買債權,并由其承接對負債企業的債權。作為購買債權的對價,第三方可以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權利向債權人進行支付。
根據我國有關債務轉移和債權轉讓的規定,負債企業轉移債務時,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將其對負債企業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時,應通知負債企業。否則債務轉移或債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在進行債務轉移時,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與主債務應一同轉讓,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移債務或者轉讓債權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按規定辦理。比如,根據我國有關外債管理法規的規定,外債的轉讓必須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債變更登記。
又比如,根據外經貿部、財政部、人民銀行2001年10月26日發布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的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可以向外商轉讓其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債權,但轉讓前必須由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二、企業并購中的主要風險
并購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它不僅僅是資本交易,還涉及到并購的法律與政策環境社會背景公司的文化等諸多因素,因此,并購風險也涉及到各方面在風險預測方面,企業并購中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類:
1、報表風險
在并購過程中,并購雙方首先要確定目標企業的并購價格,其主要依據便是目標企業的年度報告財務報表等方面但目標企業有可能為了獲取更多利益,故意隱瞞損失信息,夸大收益信息,對很多影響價格的信息不作充分準確的披露,這會直接影響到并購價格的合理性,從而使并購后的企業面臨著潛在的風險。
2、評估風險
對于并購,由于涉及到目標企業資產或負債的全部或部分轉移,需要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對標的物進行評估但是評估實踐中存在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問題,以及外部因素的干擾問題。
3、合同風險
目標公司對于與其有關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嚴,或由于賣方的主觀原因而使買方無法全面了解目標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的具體情況,這些合同將直接影響到買方在并購中的風險。
4、資產風險
企業并購的標的是資產,而資產所有權歸屬也就成為交易的核心在并購過程中,如果過分依賴報表的帳面信息,而對資產的數量資產在法律上是否存在,以及資產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有效卻不作進一步分析,則可能會使得并購后企業存在大量不良資產,從而影響企業的有效運作。
5、負債風險
對于并購來說,并購行為完成后,并購后的企業要承擔目標企業的原有債務,由于有負債和未來負債,主觀操作空間較大,加上有些未來之債并沒有反映在公司帳目上,因此,這些債務問題對于并購來說是一個必須認真對待的風險。
6、財務風險
企業并購往往都是通過杠桿收購方式進行,這種并購方式必然使得收購者負債率較高,一旦市場變動導致企業并購實際效果達不到預期效果,將使企業自身陷入財務危機。
7、訴訟風險
很多請況下,訴訟的結果事先難以預測,如賣方沒有全面披露正在進行或潛在的訴訟以及訴訟對象的個體情況,那么訴訟的結果很可能就會改變諸如應收帳款等目標公司的資產數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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