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賭博場所但未參賭涉嫌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如下:
(1)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是指開設以行為人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賭博的場所的行為。至于開設的是臨時性賭場還是長期性賭場,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屬于開設賭場的行為。
開設賭場罪,屬于行為犯,一般實施了該行為,應予立案追訴。
一、開小賭場抽水抓到了怎么判刑
屬于開設賭場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罪,量刑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二、開設賭場怎么認定主犯
主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于幕后、或指揮于現場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所謂開設賭場罪,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這種行為就叫做開設賭場罪。其客觀的認定條件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才算。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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