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雙方就離婚及離婚有關財產子女處理的協議。
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辦理完成離婚手續后才生效。如果雙方只是簽訂了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該協議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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