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拘留一個月,這種情況屬于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處罰。刑事拘留后,司法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構成犯罪的會逮捕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不構成犯罪的放人。
一、刑拘最長時間是44天嗎
是的,刑事拘留可以延長44天。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上述規定,司法實踐中產生了種種不同的理解。一是認為刑事拘留最長羈押時間為3+4+30+7=44天。二是認為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時間最長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故審查批捕期間不屬于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圍,強制措施應由檢察機關重新采取,在實踐中,檢察機關沒有重新采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處于公安機關刑拘狀態,是其刑拘效力的違法延伸。三是認為刑事拘留的最長羈押時間為30+7=37天,由于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捕后會產生兩種結果,一是執行不捕決定,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二是執行逮捕決定,并對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偵查直至終結,故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七天時間應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圍,檢察機關無須重新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以上第一種意見在文字上的理解是錯誤的,將延長至理解為延長。第二種意見將公安機關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機械地理解為30天,將它與檢察機關審查批捕的7天時間簡單地割裂開來,法條中的真實意思應是公安機關拘留后提請批捕的時間最長可至三十天,不是刑事拘留時間為30天。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
二、刑事拘留15天對孩子以后有影響嗎
如果情節輕微的話是沒有什么影響的。但如果情節嚴重并且定罪的話,會留下案底,會影響子女的政審,子女考不了公務員。刑事拘留只是暫時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它并不意味著刑事案件已經作出了定性。在沒有法院審判之前,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對我國公民進行定罪的。所以說如果只是被刑事拘留,但是情節又比較輕微,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話,那么對子女就沒有多大的影響。
擴展資料: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查院移交案件建議提起公訴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退回偵查機關,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偵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因此,刑事拘留不一定會判刑,但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
三、37天沒有批捕證下來應該怎么辦
37天沒有批捕證下來可以向辦理案件的相關機關來進行一定的申訴處理,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后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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